判决后,周敏提出上诉。2012 年12 月14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系争房屋原系案外人周敏、周国左、蔡芳、陈炳玉按份共有,其中周敏占六分之一份额。系争房屋交易过程中,周敏曾向李彦东、汉宇地产出具一份公证书,载明周国左、蔡芳、陈炳玉委托周敏代为办理系争房屋交易的相关事宜。该公证书后被上海市国信公证处确认为系伪造。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于2012 年3 月30 日受理了系争房屋的过户事宜,2012 年4 月16 日,该房屋过户至案外人夏桂华、沈小芳、夏宇豪名下。
期间的2012 年4 月9 日,系争房屋的抵押被注销。
3. 一审判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汉宇地产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汉宇地产虽进行了一定的调查、核实等行为,但未就系争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公证书是否系伪造等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原告李彦东定金损失。而李彦东也未依约将定金交予汉宇地产保管,而是将定金直接支付于周敏,也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定金无法追回。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周敏已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结合李彦东、汉宇地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汉宇地产在3 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