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
对许多哲学家(无论是英美传统还是欧陆传统)而言,底线道德不过是进一步工作的一种邀请。道德哲学通常被认为具有双重志向,一是着意于为底线主义提供一个基础,二是着意于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一个更为广大的结构。但我设想道德哲学的目标是对我们应当如何行事与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一个单一的、或多或少是全面的解释,且这一解释能够被用作为对特殊社会和文化之更为情境化建构的一种批判标准。寻求单一性在西方哲学中可能是武断的,但在此则特别是被道德底线明显的单一性所激发,或至少是被在诸如“真理”和“正义”的底线主义价值上达成普遍一致的事实所激发。如果我们就此(底线)达成了一致——看起来并不难,那么,为什么不去寻求一个更大的甚至更难的一致呢?
三十多年前,一群美国画家,同时也是绘画理论家,力倡某种他们所谓“抽象艺术”(Minimal Art)的东西。[6]这几个大写的字[7]来自于他们在倡导一种“客观的、非表现性的”的艺术形式时的宣言。我不敢肯定那几个字在用于绘画时究竟是什么意思,但是它们的确恰如其分地抓住了道德底线主义的一个观点。在用于道德规则时,它们的意涵就是,规则并不服务于任何特殊利益,并不表现任何特殊文化,而是将每个人的行为都规范在一种普遍有益、完全正确的方式之中。规则并不携带任何个人或社会的签名。(我不知道抽象艺术是否有签名。)尽管规则可能是由这个人或那个人以特殊的强力所教授的,但是规则不属于个人。尽管规则初次起作用一定是在某个特殊的时空中,但是这与其起源的任何迹象无所关涉。这是标准的道德底线主义的哲学观点:它是每个人的道德,因为不是某个特殊的人的道德;在此,主观利益和文化表现得以避免或是被清除。而且,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理解这种道德,我们就应当能够建构一种完全客观的、非表现性的法典——一种道德的世界语。